青海ISO50001認證 青能規法【2020】69號 青海省能源規劃管理辦法(試行)
發布時間: 2021-08-23 23:36 點擊:
青海ISO50001認證 青能規法【2020】69號 青海省能源規劃管理辦法(試行)
青能規法【2020】69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能源規劃管理,發揮規劃的戰略導向作用,保障規劃有效實施,依據《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能源規劃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能發規劃〔2019〕87號)、《青海省關于統一規劃體系更好發揮發展規劃戰略導向作用的若干措施》(青發〔2019〕26號),以及省政府發布的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目錄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兩級三類”規劃體系。“兩級”包括省級能源規劃、市州級能源規劃,“三類”包括綜合能源規劃、能源專項規劃和能源專題規劃。本辦法涵蓋規劃立項、研究編制、銜接論證、審批發布、評估調整等全過程。
第二章 規劃立項
第三條 能源規劃體系實行立項管理制度,“兩級三類”規劃需要上報立項報告,由省能源局統籌協調審批通過后予以立項。立項報告包括規劃編制意義和必要性、規劃期限、主要內容、銜接論證、進度安排等內容。
第四條 能源專題規劃的編制可根據全省發展總體戰略需要和階段性發展目標,省能源局適時合理確定能源專題規劃的編制,也可由地方或實施主體依據發展需要組織編制。
省能源局每個季度研究一次需要立項的專題規劃,經批復立項后的專題規劃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編制并按程序報批,若不能按時辦結,應書面報告原因,經省能源局批準后方可延期,原則上僅延期一次。
第五條 省能源局嚴格按照能源規劃立項批復編制目錄清單統籌管理,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配套編制實施的能源規劃報省規劃辦備案。未列入目錄清單、審批計劃的規劃,原則上不得編制或批準實施。市州級能源規劃編制目錄清單管理參照執行。
建立規劃編制目錄清單論證制度。省級能源綜合規劃的銜接和專家論證工作由省規劃辦負責。能源專項規劃、市州級能源規劃和專題規劃的銜接和專家論證工作由省能源局負責。
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配套編制實施的能源規劃,規劃期原則上為5年,專題規劃的規劃期,根據規劃領域特點和編制需要確定。屬于日常工作或者任務實施期限少于3年的,原則上不編制規劃。
第三章 規劃編制
第六條 省級綜合能源規劃由省能源局依據國家能源局、省政府規定職責負責編制。市州能源綜合規劃由市州發展改革委(能源局)依據省能源局和市州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編制。
第七條 能源規劃編制應當履行前期研究、文本框架、征求意見、專家論證、規劃銜接、報告結果等程序。
第八條 前期研究應當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相統一,開展基礎調查、信息搜集、實地調研、信息分析、專題研究等工作,充分考慮要素支撐條件、資源環境約束和重大風險防范等,研判發展趨勢,研究論證重大戰略、重大政策、重大改革,論證重大工程項目,科學測算目標指標,并做好平衡協調,加強多角度論證和多方案比選。
第九條 能源規劃內容應當包括:能源發展基礎和形勢、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發展目標、規劃布局、重點任務、工程項目、安全保障、改革舉措和政策、保障措施等,其中,發展目標包括約束性指標和預期性指標。
第十條 省級能源規劃應當明確主要能源種類工程項目的總量規模和布局,根據需要列入屬于國家有關部委、省政府及省級有關部門審批或核準的工程項目。市州級能源規劃應依據省級能源規劃確定的總量規模和布局列入有關工程項目。省級能源規劃已納入的市州的工程項目,市州級能源規劃應當同步納入。
納入規劃的能源工程項目可包括單體工程項目以及具體領域的打捆工程項目等形式,可分為建成投產、續建在建、開工建設、加快推進前期工作等類別。需經優選明確的工程項目,可列出備選項目清單。建設周期較長的工程項目,可列出儲備項目清單。創新示范、試點試驗和能效管理類項目可單獨列出。
納入能源規劃的工程項目,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級相關規劃、產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相關標準等規定,列入規劃前應當經過論證程序。具體論證方式根據不同能源種類工程項目有關要求確定。
第十一條 能源規劃編制過程中,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有關部門、企業、社會組織、專家、公眾等方面意見。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能源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組織專家或委托專業機構對規劃進行論證,形成書面論證報告,論證報告應全面、客觀、公正,由專家組組長簽字,并附每位專家的論證意見。
第十三條 規劃編制過程中,要按照銜接內容充分、銜接標準明確、銜接手段先進的原則,加強“兩級三類”能源規劃之間,以及與同級總體規劃、其它相關領域規劃的銜接。能源規劃草案形成后,應送同級省發展改革委銜接。
省能源局應當加強對市州級能源規劃、能源專項規劃、能源專題規劃編制的指導和工作對接。
第四章 規劃審批
第十四條 “兩級三類”能源規劃報送審批時,應按照有關要求一并附送規劃編制說明、論證意見、合法性審查意見、公平競爭審查意見、環境影響評價及法律法規或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省能源局按照銜接和預審兩個環節,對市州能源規劃、專項能源規劃、專題能源規劃予以銜接指導。
編制部門應當按照省能源局有關要求報送審批材料,其中,銜接材料包括能源專項規劃、市州能源規劃、能源專題規劃的初稿,規劃指標和主要目標測算說明、規劃項目清單及說明、論證意見等。預審材料包括規劃草案、編制說明、論證意見等。省能源局結合省級能源規劃編制工作,按程序組織開展規劃銜接和評審,出具專家評審意見。規劃編制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意見修改完善規劃。
第十六條 省級綜合能源規劃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報國家能源局審批。省級能源專項規劃、市州級能源規劃、能源專題規劃報省能源局審批。
省能源局將綜合能源規劃、專項能源規劃、市州級能源規劃、專題能源規劃匯編成冊。
第五章 規劃發布實施
第十七條 經批準的能源規劃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以及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省能源局、市州發改委(能源局)、實施主體負責組織開展“兩級三類”能源規劃的宣傳解讀及輿情監測回應等工作。
第十八條 省能源局、市州發改委(能源局)、實施主體分級、分類負責組織規劃實施,根據工作要求細化落實目標和指標體系,制定實施方案,落實重點任務,確定時序發展,明確責任分工,強化領導責任和實施職責,加強重點任務、重大事項的統籌協調,落實具體措施,推動重大工程加快實施。
第十九條 省能源局、市州發改委(能源局)、實施主體依照規劃提出的主要目標和重大戰略任務,設置年度目標并做好年度綜合平衡,制定年度能源工作要點,提出年度重點任務、重大工程項目、重大舉措等實施要求,確保年度既定目標任務如期實現,推動能源規劃落地實施。
第二十條 省能源局、市州發改委(能源局)圍繞能源發展規劃確定的發展目標和重點任務,建立健全重大項目庫,加強全局性、戰略性項目儲備,滾動推進實施,確保重大項目的空間分布和時序安排協調有序。堅持規劃先行,規劃是項目核準、建設生產的基本依據,嚴格執行先批規劃、后批項目、再安排投資。
政府投資能源項目編制三年滾動計劃和年度計劃,對未納入計劃的項目,原則上不予立項,不得安排財政資金。
第二十一條 省能源局、市州發改委(能源局)、實施主體按照有關要求分別開展能源規劃實施情況信息公開工作,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六章 規劃評估調整
第二十二條 省能源局、市州發改委(能源局)負責組織開展省級能源規劃、市州能源規劃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和總結評估,評估報告應按要求報送規劃審批部門。
開展規劃實施情況評估,應當組織專家或委托專業機構進行第三方評估。
規劃實施情況評估成果,是深入推進規劃實施、規劃調整修訂及編制下一個規劃期能源規劃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省級綜合能源規劃經評估和論證,可在原規劃總量規模和布局范圍內調整能源工程項目等有關事項,調整情況和論證報告應報送國家能源局。
省級綜合能源規劃調整時,能源專項規劃、市州級能源規劃應同步調整有關內容。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兩級三類”能源規劃管理有特殊需要時,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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